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审判长开始宣判 | |
www.wforum.com | 2013-09-21 22:14:35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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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中院的微博: 被告人薄熙来被法警带入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上。 审判长开始宣判。 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进入法庭。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3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22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等89人,共计116人。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十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特此公告。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今日10时一审宣判 人民网北京9月22日电 9月18日16时,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人民网官方微博发布公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9月22日10时在该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8月22日上午8时43分,薄熙来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近5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于8月26日13时04分一审结束。 庭审期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及时发布了庭审情况。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单独受贿和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人指出,起诉书的指控是根据大量事实证据得出的结论。薄熙来对起诉书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作了陈述,对指控予以否认。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书中向法庭提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被告人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定襄县人,曾任大连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省长,商务部部长,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职务。2012年4月10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停止薄熙来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检查。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薄熙来涉嫌犯罪提起公诉。
贪污事实和滥用职权事实均已宣读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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