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有罪?蔡英文520前收到大礼 | |
www.wforum.com | 2018-05-17 08:05:09 观察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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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马英九被控泄密案,二审撤销一审无罪判决,认为马英九泄密,违反通讯保护法,改判有期徒刑四个月,得易科罚金。全案还可上诉。 马英九终于被判有罪,也算是“高等法院”送给蔡英文就职两周年的大礼,除了承审法官,那位誓言追究“办绿不办蓝”法官的“监察委员”陈师孟,也得记上大功一件。 此案在政治面向上看,是2013年“九月政争”的延长赛,马有罪,司法关说者王金平、柯建铭无罪,等于是在政治上,判决马英九在“马王之争”中全面溃败。 只是,政治,此一时彼一时也,拜蔡英文执政不利之赐,马英九现在的高人气,不是2013年可比的,这项有罪判决,关不了马英九,却可能重创民进党年底选情。 令人不禁觉得可笑,已然失魂失语的国民党怎么这么难被消灭?而深绿,则永远是国民党最佳助选员。 关于泄密罪,这个故事简单讲,就是2013年时特侦组(“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为侦办某“高院”法官的收贿案,而监听民进党“立委”柯建铭,柯因另外一个案子缠身,打电话请托“立法院长”王金平向“法务部长”关说,盼“高检署”不要再上诉,整段司法关说的过程被特侦组监听取得。 后来高检署果然决定对柯不上诉,而遭特侦组怀疑接受关说,于是检察总长便告知“总统”马英九关于“立法院长”与在野党大党鞭涉及司法关说的事证。马英九得知后立即召请“行政院长”与“总统”府副秘书长到官邸讨论此事,并请“检察总长”隔天向“行政院长”做专案报告。 此事后来愈滚愈大,最后成了一场国民党内部马、王之间的政治斗争,也就是俗称的“九月政争”。 马英九卸任后,2016年11月,多个台独民间团体到台北地检署(北检)告发马英九涉犯刑法泄密罪,2017年3月14日,北检侦查终结,起诉马英九触犯泄密、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个资法三罪。 所谓泄密,是指马从检察总长得知消息后,泄密给“行政院长”与府副秘书长2人。北检认为王金平涉及司法关说案,属于“‘国会’自律事项”,而非“总统”职权,但马英九泄露个人资料与侦查中的秘密,违反“宪法”保障人民之权利。 用白话说就是,“总统”就算明知“立法院长”犯罪,也无权处理,因为“总统”没有指挥“立法院长”的权限。此案只有检察机关可以单独行使职权,“总统”无权干涉。 一审,马英九的无罪答辩主张“‘总统’有行政特权”,有责任处理影响“宪政”的重大事件。2017年8月25日,承审法官宣判马英九无罪,并提出判决说明。法官认为马英九将其获得之侦查资讯透露给“行政院长”与府副秘书长,确实是泄密行为。但“宪法”第44条赋予“总统”协调各部会的权责,故而虽构成泄密行为,但符合比例原则,为“依法令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而做成不罚的决定。 “宪法”第44条内容为:“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 法官援引简称为“院际调解权”的“宪法”条文,引起法界争议。简言之,“宪法”只是一种准则,方向式规定,并非含有详细法规的法条,所以条文解释空间过宽,用于此案,有让“总统”一职扩权之嫌。 二审,马英九仍维持无罪答辩:当时是“立法院长”、在野党“立院”大党鞭、“法务部长”、“高检署”检察长涉及集体关说司法,“总统”依“宪法”执行职务,处理将发生的政治风暴,请“行政院长”及“总统”府副秘书长共同商议,未公开任何资讯,以“最大限缩、最小侵害”审慎处理危机,没有犯罪。 马并质疑:只与“行政院长”、“总统”府副秘书长讨论,难道这样还不适当?难道要“行政院长”看到媒体报导,仓促面对“宪政”风暴才适当? 最后马英九质疑北检:北检的逻辑及主张,禁止“总统”与“行政院长”讨论,甚至禁止“总统”思考,无视“总统”的“宪法”责任,难道要“总统”面对司法关说案、可能的“宪政”危机,什么都不做,只能回家睡大觉? 总结以上,北检认为“总统”无权管“立法院长”的事,马英九主张,“总统”当然有责任处理“院长”级的犯罪。 案“检察总长”直属于“法务部”,“法务部”直属于“行政院”,“行政院”又为“立法院”所监督,如果检察总长仅将“立法院长”违法事证交给“行政院长”,“行政院长”就能管“立法院长”吗?最终“行政院长”不仍得交付“总统”裁决吗? 那么,秉司法独立之精神,检察单位不能独立办案吗? 全案的关键之处在于,为何“检察总长”要越级向“总统”报告?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立委”关说行为属于“国会”自律事项,乃“行政不法”而非“刑事不法”,所以“检察总长”办不了“国会”议长,必须行政处理。另外,“监察院”亦不可调查民意代表。 由于马英九兼任党主席,而王金平为党不分区“立委”,若交付国民党内部的纪律委员会调查惩处,王金平失去党籍的同时,也失去“立委”身份。所以唯马英九有此权力为此案做行政处理。 关于“国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立法委员”不得受托对进行中之司法案件进行游说。如有违反,应由“立院”纪律委员会主动调查、审议,作成处分后,由“立法院”院会决定。 也就是说,按照北检起诉马英九的理由与逻辑,“总统”得知“立法院长”涉及行政不法,不能做任何处置,甚至不能与任何人分享资讯。而检察系统属于行政院辖下,“行政院长”一样不得泄密,此案只能由“立法委员”自发调查。 讲白话吧,检调单位发现“立委”有不法关说,什么都不能做,不能说,只能期望“立法委员”自己有朝一日发现同僚不法,并送交“立院”纪律委员会处理。 二审之所以逆转,法理面上是在彰显“‘总统’不能擅自扩权”的民主教条,而否定了一审认为“总统”得知高官不法,即便有触犯法律之嫌,仍应有一定作为的见解。 让我们抛开法律条文,就问两件事: 1. “总统”明知“立法院长”犯罪,却不能与“行政院长”,府副秘书长讨论案情? 2. 期待没有侦搜权的“立法委员”自发检举同僚不法? 从人民的角度来看,这种程序自困,根本让“立法委员”可无所顾忌地染指司法案件,而马英九二审被判有罪,荒谬地呈现涉及司法关说的没罪,处理不法的有罪之结果。 其实说穿了,“立委”的犯罪,是台湾司法里的一个大漏洞,只要不涉及刑法,“立委”的所作所为受到诸多保障,而要求其“自律”,未免过于违背人性。在利益面前,能有几个人自律? 按照“立法委员行为法”第一条:为维护“国会”尊严,确立“立法委员”伦理风范及行为准则,健全民主政治发展,依“立法院”组织法第二条制定本法。这“国会尊严”四个字,不知掩护了多少不公义,而“健全民主政治发展”,又不知让“民代”偷渡了多少不法利益。 至于此法的罚则,不过是口头道歉,书面道歉,停止出席四次至八次,暂停职权三月到半年,停权期间停发部分薪俸,如此而已。这就是说,在法律面上,王、柯关说司法顶多半年不上班,少了点薪水,半年后一样重回“立院”指点江山,而且不算前科。 二审马英九被判有罪,真正不法关说的柯建铭,洋洋得意地说马“罪有应得”,其嘲笑的何止是马?整个台湾司法与政治制度都成了笑话。而人民视自己选出来的“立委”为台湾第一大乱源,又何尝不是嘲笑整套西式民主政治? 至于偷笑了好几年的王金平,用一次一次的政治博弈,证明了“政治不过就是朋党”,什么政党政治,什么民主程序,什么法律正义,什么“宪政”秩序,只要懂得长袖善舞,懂得厚树恩德,一切都是虚幻,唯权力是真耳。 王金平所确保的是,即便民进党接下来两年溃不成军,执政权再次转移到国民党身上,他还是理所当然的“万人之上”。 马英九多案缠身,却不见国民党内足量的力挺之声,与贪污罪行明确却受绿营千方百计想让其脱罪的陈水扁相较,可谓大大地讽刺。 从王金平的标准来看,就是你马始终搞不清楚“政治乃朋党”之本质,还傻傻地以为法条能彰显正义。而如果台湾司法真独立,王金平哪能关说,还成功达到目的呢? 其实,若马英九想有效控诉台湾在司法与政治上的乱象,很简单,若三审仍判有罪,罚金不用缴了,就去坐牢吧。唯有如此,才能反过来嘲笑各种夹带政治恶意私货的法匠见解,让台湾自豪的所谓民主,摊在国际上公审。也才足以一举摧毁民进党执政,并让台湾人民再一次自省西式民主之弊病。 此时此刻,民间已有希望马英九回锅参选2020的声音,港媒也三番两次地试探马回锅的可能性,但如果连缠在自己身上的司法迫害,都无能于将之转化为普遍民众之义愤,我想还是免了。 公理蒙尘,是非无存,是马英九八年执政过度讨好绿营的业障,讨好不成反遭整肃,不过是一人一党之衰败史而已,不足以让大众相挺。相对地,借此案澄清司法之恶与民主之弊,重新教育人民辨别是非,唤回公义,方为正道,而马英九仍是不二人选。 至于那些认为马英九此案有罪的公知们,我必须说,你们那些看似高尚的民主说辞,与“宪政”见解,都不如小民心中最简单的是非逻辑,不过是又一次为“清谈误国”下了台式注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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